上证函〔2014〕301号
各会员公司:
为规范证券竞价交易申报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单笔申报数量及前端控制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4.7条的规定,通过竞价交易卖出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持有单只股票、基金、权证的数量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卖出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不得拆分成任何形式的零股申报卖出;
(二)持有单只股票、基金、权证的数量不符合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对于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可以单独一次性申报卖出,也可以与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部分一并申报卖出,但不得进行拆分卖出。
二、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检查和完善技术系统申报数量前端控制功能,确保通过有效手段对客户通过竞价交易买入或者卖出股票、基金、权证的委托数量进行前端控制。
三、会员公司应当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客户交易委托,应当予以提醒,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会员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拒绝其交易委托,或者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向本所报告。
四、本所会员应当做好本通知的宣传与解释工作,向客户充分讲解本所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数量的规范要求,不得向客户做出允许其进行违规申报的承诺、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本所将对会员公司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本通知的会员公司,本所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
附件:卖出申报数量的示例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卖出申报数量的示例
一、投资者持有100股或其整数倍的整手余额:例如,持有余额500股,可以拆分成若干整手数卖出,如拆分为200股和300股卖出;但不可因拆分而形成含零股的部分,如拆分为201股和299股。
二、投资者持有100股以上的非整手余额:例如,持有余额299股,可以一次性将299股卖出;也可以拆分成若干整手数和零股余额,并将零股余额一次性卖出,如可拆分为100股和199股卖出,也可拆分为99股和200股卖出;但不可拆分为多个零股卖出,如拆分为298股和1股,或者198股和101股,也不可对余额不足100股的再进行拆分卖出。
三、投资者持有不足100股的余额:例如,持有余额99股,不能进行任何拆分,只能一次性将99股委托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