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函〔2018〕592号
各红筹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为了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便利红筹上市公司及其存托人、投资者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红筹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适用指南》,现予正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红筹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适用指南》全文可至本所网站(http://www.ventoreklam.com)“法律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