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函〔2018〕1227号
沪伦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为了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便利沪伦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境外发行人)及其存托人、投资者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沪伦通临时公告格式指引适用指南》,现予正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沪伦通临时公告格式指引适用指南》全文可至本所网站(http://www.ventoreklam.com)“法律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