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便利红筹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并披露公告,结合红筹公司的特点,制定本临时公告格式指引适用指南。本指南本身不构成信息披露标准,红筹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原则上应当按照本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下简称《信披备忘录一号》)规定的公告格式指引编制并披露公告。
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信披备忘录一号》规定的公告格式指引编制并披露公告,将导致其不符合注册地法律法规或者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的,可以在不改变公告实质内容的前提下,对公告的相关格式和表述作出适当调整,但需要充分说明原因和调整情况。
二、已在境外上市红筹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所《实施办法》要求披露重大交易、关联交易事项公告的,可以按照其境外上市地的格式要求、披露惯例编制并披露,或者参照《信披备忘录一号》规定的相应公告格式指引编制并披露。
三、已在境外上市红筹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选择按照其境外上市地的格式要求、披露惯例编制并披露公告的,其在境内披露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交易背景和主要目的;
(二)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三)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 交易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方式、交易金额、定价依据等;
(五) 交易已经或者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六) 交易相关重要风险提示(如有);
(七) 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内容,如交易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机构等。
四、已在境外上市红筹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实施办法》要求披露除重大交易、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的,应当参照适用《信披备忘录一号》规定的相应公告格式指引编制并披露。
已在境外上市红筹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编制并披露公告,将导致其不符合注册地法律法规、境外上市地有关规定或者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的,可以在不改变公告实质内容的前提下,对公告的相关格式和表述作出适当调整。
五、红筹公司、存托人披露下列与境内存托凭证业务相关的公告的,应当按照本指南附录规定的公告格式指引编制并披露:
(一)存托凭证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二)限售存托凭证上市流通公告;
(三)存托人征求投票意愿通知、变更及结果公告。
红筹公司按照前款规定编制并披露,将导致其不符合注册地法律法规、境外上市地有关规定或者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的,可以在不改变公告实质内容的前提下,对公告的相关格式和表述作出适当调整。
六、红筹公司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需要披露其所持境内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变动提示性公告的,应当按照本指南附录规定的公告格式指引编制并披露。
七、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