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于2013年5月29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融资融券相关比例限制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31号),将ETF融资融券余额比例限制从25%放宽至75%。由于《融资融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包含融资融券相关比例限制的内容,本次修订拟将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在《业务指南》中进一步明确。
与现行《业务指南》相比,本次修订了交易信息公告、融资规模的管理、融券规模的管理的相关内容。
本次《业务指南》的修订内容包括:
(一)交易信息公告
1、关于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的融资余额比例和融券余量比例,分成除ETF以外的标的证券和ETF这两类进行分别规定。对于除ETF以外的标的证券仍然按照原规定,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比例达到或超过20%时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新增对于ETF的相关规定,ETF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比例达到或超过70%时本所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2、对于暂停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融资余额比例(或融券余量比例),分成除ETF以外的标的证券和ETF这两类进行分别规定。对于除ETF以外的标的证券仍然按照原规定,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比例)达到或超过25%时暂停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并公布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前五位会员名称及相应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数据。
新增对于ETF的相关规定,ETF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比例达到或超过75%时暂停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并公布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前五位会员名称及相应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数据。
(二)融资规模的管理
关于暂停和恢复融资买入的融资余额比例,分成除ETF以外的标的证券和ETF这两类进行分别规定。对于除ETF以外的标的证券仍然按照原规定,融资余额达到或超过25%时暂停融资买入,该比例下降至20%时恢复融资买入。
新增对于ETF的相关规定,ETF融资余额达到或超过75%时暂停融资买入,该比例下降至70%时恢复融资买入。ETF的融资余额达到其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但未达到75%的,本所将不暂停其融资买入。
(三)融券规模的管理
关于暂停和恢复融券卖出的融券余额比例,分成除ETF以外的标的证券和ETF这两类进行分别规定。对于除ETF以外的标的证券仍然按照原规定,融券余额达到或超过25%时暂停融券卖出,该比例下降至20%时恢复融券卖出。
新增对于ETF的相关规定,ETF融券余额达到或超过75%时暂停融券卖出,该比例下降至70%时恢复融券卖出。ETF的融券余额达到其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但未达到75%的,本所将不暂停其融券卖出。
(四)部分文字修改
将交易信息公告、融资规模的管理、融券规模的管理中涉及到“标的证券”的文字修改为“标的证券(除交易所交易基金外)”。